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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有什么用?大国真的在乎国际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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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8:5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法的作用取决于国际关系。大国之间的实力均衡以及小国的崛起都有利于发挥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性质的协议安排可以固定共同利益并将之最大化,使双方或多方受益,制造双赢或多赢局面。国际贸易协议(包括WTO协定、区域贸易协定和双边贸易协定)在这方面提供了最好的例证。”(1)
“长期以来,国际关系的基本治理工具是“实力政治”(Realpolitik)规则,而非国际法。不过,随着主权国家的普遍成立、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成立以及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原则的确立,国际法在国际关系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实力政治” 规则的作用则相应降低,实现国际关系的法治化治理被确立为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议程。”(2)
“在国际法的约束范围越来越大、 约束能力越来越强, 并且没有任何国家公然否定国际法治的背景下,“实力政治”规则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的约束,换言之,“实力政治”规则的运用将不得不更多地借助于国际法的手段。”(2)
虽然“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主要是由大国确立的,大国在国际法规则的形成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3)但“大国的很多国际法规划、设计、选择之所以在国际上并没有声名狼藉,就是因为大国的能力和实力基础导致了它的决定不仅为自身负责,也为相关的行为体考虑。”(3)
“对于小国而言,国际法也经常是不可或缺的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虽然大国在国际法体系之中经常占据优势,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但是,大国在处理国际问题时享有更多的机会,其工具箱里拥有更丰富的选择。所以,大国即使不用法律的手段,也可以利用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手段来达到目标。然而,对于上述因素都比较薄弱、甚至缺乏的小国而言,法律可能就是为数不多的有效选择之一。所以在国际社会发展的历史上,就存在着包括尼加拉瓜诉美国这样的案例。也就是说,尽管小国不可能在国际法体系中获得其预期的所有利益,然而如果没有国际法,小国可能会损失更多。”(3)
当然,国家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际法符合国家利益。而国际社会的主体,与其说是国家,不如说是国家框架中的政治家。这些政治家代表的,与其说是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不如说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所谓国家利益,归根到底还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一个国家是否遵守国际法,取决于该国政治家的政治利益,以及政治家背后的统治阶级利益。
以俄罗斯吞并克里米亚为例,虽然吞并克里米亚未必符合俄国长远利益,而且没有改善俄国人民的民生,但符合以普京为代表的俄国统治集团的利益。
一个西化的乌克兰,是对普京政府最大的侮辱。乌克兰人民日益在政治价值观上向欧盟靠近,可能会影响俄国人民,从而对普京政府的统治构成威胁。
而普京决定让俄罗斯吞并克里米亚,一方面是对亲西方的乌克兰的惩罚,另一方面也服务于俄国内政——既可以转移俄国人民的注意力,也可以恢复俄国人民对“新帝国”的自豪感,从而巩固普京政府的统治。
国际法的产生以及国际法的公正,只能是利益博弈的产物。在国际社会中,各国之间的博弈不是一次性的,而是长期的。在长期博弈中,遵守国际法往往更符合国家利益。“因为这是在不想冲突的情况下它们能采取的成本最低的、对国家实力伤害最小的方式。”(1)因此,“国际社会的现实是大多数国家在大多数时候遵守国际法”。(1)
要让大国遵守国际法,就需要其他大国对违规大国进行制裁。如果其他大国采取了绥靖政策,那国际法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在俄罗斯吞并克里米亚事件中,中国保持了中立。而“美国联同欧盟,带着失去领土的乌克兰,与俄罗斯达成日内瓦四方协议,默认俄罗斯对克里米亚的占领。
这一幕,多么像二战前《慕尼黑协定》签订时,绥靖政策的历史场景。
那一次,英法两国怕打仗,损害自己的眼前利益,于是合伙出卖捷克斯洛伐克。在捷克斯洛伐克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德国和意大利达成协定,将苏台德地区划给德国。
历史就是这么讽刺。”(4)
普京“用沙俄时代的外交方式,在21世纪告诉全世界,谁拳头大,谁就能得到实利。”(4)虽然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用国际法作为争权夺利的工具,但普京大帝干脆无视国际法,赤裸裸地搞霸权主义,吃相也太难看了。
要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唯有在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基础上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尽管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但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呼声不容忽视,国际关系民主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5)
引用文献:
(1)王江雨:中国视角下的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一个交叉分析的研究进路|中法评 · 思想
(2)蔡从燕:中国国际法学者在国际法实践中的作用  | 中法评 · 思想库府
(3)何志鹏 | 国际法的现代性:理论呈示 | 清华法学202005
(4)克里米亚已经被普京吞并六年了
(5)国际关系民主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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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8: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在乎。除了会受到一些舆论谴责外没有什么实质约束力。


国际公约和决议明确规定,控制人口必须以自愿为前提。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1]。
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及发展宣言》重申,“父母有自由并负责决定其子女人数及生育间距之专有权利”[2]。
199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指出,“控制人口不应采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形式。……不应以指标或配额方式强迫推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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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8: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单纯谈论『中英联合声明』是不是还有效。
联合声明签与 1984 年 12 月 19 日,按照香港基本法起草人之一肖蔚云先生在 2001 年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 Account of the Drafting of the Basic Law 一书里解释,它是基本法的制定与权威性的基础。基本法也在序言中重申了联合声明的有效性。但讨论联合声明在国际公法的法理下的有效性,基于几个方面:1)条约法公约的适用性,2)定义条约本质,3)条约有效性。
1)条约法来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国际习惯法。英国与中国都是维也纳公约的签署国,但中国在签署联合声明时还未加入维也纳公约。但由于维也纳公约基础与国际习惯法,在公约生效后(1980),非公约缔约国也当遵守于公约规定。这是对公约前国家间其他条约的尊重的表现。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即:虽然联合声明以「声明」为名,但因是双方政府首长所签署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并于 1985 年在联合国注册为条约性质,所以即便「声明」二字一般不具有条约定义,但联合声明应按条约法所规束。
3.1)这是目前讨论的重点。外交部最早在 2017 年答记者问就提出了,在香港移交主权后,联合声明自动失效。但这提议没有法律基础。国际公法一个原理叫默认持续有效(Presumption of Continuance in Force):除非适用于维也纳公约的中止条款,一个条约应持续有效。这一条也适用于条约法内所有义务都被履行后的情况。(比如关于国界的条约,不会在双方都按照义务建立地理标记后就自动废止)。
3.2)基本法是否可以被看作代替联合声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的宪制性文件,不属于公约的「缔结后订条约」的定义,所以不符合默示中止的条目。
3.3)条约终止相关的条款在维也纳公约第五编规定。首先联合公约并没有列出自身的终止时间,也没有有关单边退出的条款。公约第四十六至五十三条规定了条约的实效条件(比如与国内法冲突、错误、诈欺等)。中国并未对联合声明提出类似异议;反而建立基本法的行为正是对联合声明有效性的肯定。
3.4)维也纳公约第五十六条的退出条例,需要「由条约之性质可认为含有废止或退出之权利」。联合声明并没有类似条例;并且退出条例有明确的步骤,如需十二个月通知期,中国在此前并没有此步骤。
在适用的中止条款的缺失下,中英联合声明在法理上应仍旧属于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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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8: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Laws, like the spider's webs, catch the small flies and let the large ones go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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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8: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提几个问题:国际法合法吗?国际法合理吗?国际法合乎逻辑吗?国际法正义吗?什么是正义?是不是需要鹰酱像定义“皿煮、自由”一样,定义一下正义?
其次,鹰酱承认伊拉克、阿富汗、叙利亚受领土法保护吗?人权大于主权是什么法规定的?鹰酱为什么能够出口成典、指鹿为马?
再次,“nanhai种菜”依据的就是海洋法(海洋公约),鹰酱上窜下跳举双手赞同,可是他又不支持海洋法!这个逻辑是不是很混乱!
最后,大部分国际法是都是五常共同制定,其它国家签署认可的(鹰酱主动退群,耍赖的不算),但鹰酱却有长臂管辖权,随便给自己留bug。目前的情况是,兔子在鹰酱制定的框架下参与国际竞争,但鹰酱经常突然退群,不玩了,规则取消了!
综上,国际法本身就不合法,不合理,更不公正!在现实的世界里大家相信的只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鹰酱的真理就在航母的游弋范围内,而兔子的真理则在东风快递的射程范围内!努力捍卫“一鹿一待”兔子的话语权就是这个道理!虽然世界人民都知道国际法就像教皇的“升值七”一样没什么卵用,但做为一块够大,够厚,够正义的遮羞布,国际法无可替代,“兔子们的命运共同体”需要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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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8:5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谈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国际法与一般法律最大区别是什么。国际法相对一般法律它无法有强有力的执行主体,进而很难得到完全的贯彻和执行。这也是很多认为国际法不重要的人的理论出发点吧。
在我看来,国际法严格意义上都不能称之为“法律”,反而更接近古代社会的“礼法”,其效用可参照中国周朝时的礼制时代。
说到具体功效因为没有暴力机器的后盾,这套关系下当然实力是基础,实力相差越大,国际法的效用就越打折扣。实力越接近,国际法就越重要,毕竟名正才言顺,言顺才事成嘛。
所以,国际法这东西事实上不能做到完全公道的,不能完全依靠,本质还是以实力说话。
但国际法也不是无足轻重的,毕竟要融入世界主流,成为一流角色,就必须先接受和尊重国际法,(当年日本能迅速崛起,除了技术上虚心学习外,在对世界列强的文化价值观上的主动融入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主动吃透和积极融入国际法,这样才可以事事尽量主动,时时把握先机。)因为你总会要和实力相当的国家打交道不是?而且一个国家其实国际关系中最复杂也最关键的问题恰恰是和自己实力相当的国家的双边关系,所以国际法在外交中是总有关键价值的,就算很多功利主义者觉得国际法只是工具,而且是不是任何场合都总有效用的工具,但是也应该看到这也是一个可以总可以发挥关键作用的工具。
基本没有国家崛起能有实力完全抛开原有的游戏规则和共同价值观,这样是不单事倍功半,还容易栽大跟头。
说回现实,任何对国际法的挑战,其实都只是对现有格局和自身地位的不满,强国挑战国际法并不是要抛弃国际法,而只是想破坏旧有的秩序,确立新的国际法框架下确立的新格局而已。简单点说就是他们其实不是不要国际法,只是想修改国际法内容罢了。
就好比一个混混烂棍搞烂事的时候,开口闭口就是“这不是钱的问题”,其实就是说这问题就是钱的问题了。如果他说他不要钱,你就真以为他不要钱就太迂腐了,他只是想要更多的钱。
扯远了,明确回答楼主问题:
国际法有什么用?
国际法是现有国际秩序和实力格局的法统,是国际关系中游戏规则的道统。说大点是国际主流价值观的宣言、国家交流的规范,对世界稳定具有不可抹杀的作用。
大国真的在乎国际法吗?
越是大国其实越在乎国际法,实际上越是两极的国家越是重视国际法,因为这也符合他们自身利益。不尊重或挑战国际法的国家,其实是上尚不达天,下不甘落地的中流国家,不满意现有秩序,出发点往往是想在地区格局中谋求更大地位和更多利益。
结尾时想到,看我这么说肯定有人会反驳到:你说不尊重和不相信国际法的国家都只是二流国家,那老美不也经常不尊重国际法么?!
我要说的是从动力上和行为上世界老大肯定会最重视和强调国际法的,但是重视并不代表从来不违反。
而且国际法这事情怎么看怎么解释没有统一标准和裁判,往往各执一词,出于意识形态或者利益立场,有些国家夸大渲染老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也是很好理解的,在朝鲜眼里世界上最尊重国际法的就是自己,最不尊重国际法的总是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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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9: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齐桓公师出有名,所以齐国收拾倒霉蛋的时候没人敢管,楚国纯粹为了扩张而发动战争,所以中原八国联合伐楚。国际法就是一个让自己的行为获得国际承认的准则,至于怎么做才是符合国际法,联合国有安理会却没有国际检察院,那还不是五常说什么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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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9: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制约大国的不是国际法,是另一个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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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9: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喂喂,首先,安理会这个机构以及五大流氓常任理事国这玩意的存在,本身不就是国际法的表现么,联合国宪章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诶。
所以第一个问题很简单啊,既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都是由国际法所规定产生的,那么安理会好歹通通过决议啥的肯定也是要乖乖的按照章程也就是国际法来走的呢,所以约束力,尤其是程序上的约束力,你说大不大。。
要国际法没了或者真不管用了,这也不可能了吧,国际体系建立之后这么久了战争打来打去打外交谈来谈去这么多国际惯例外事礼仪都没用了么?喂喂这些都是国际法啊,大使馆领事馆也不管用了么,俺们不需要签证就能屁颠屁颠跑出国说自己不是中国人了么。
好吧我知道其实这个问题的原意是想问国际法对于国际关系,尤其是大国关系以及突发危机的作用和影响吧。简而言之就是,你要是不按照国际法规则来玩,吃亏的肯定是你自己咯。这懒得解释咱大天朝太多惨痛的例子了是吧
国际法对于混到奥巴马和普京这个层面的,还在乎么。只能说也在乎也不在乎吧,在乎是因为这年头谁不讲个师出有名是吧,克里米亚都还是得先民族自决公投然后在申请加入俄罗斯俄罗斯再批准呢,又不是毛子军队说开来就开来接管了,都二十一世纪了,毛子也没那么蠢把克里米亚当阿富汗。当然要是把克里米亚当成慕尼黑的。。一路走好恕不远送
说不在乎,首先你觉得普京奥巴马研究国际法么。所以国际法的实际作用也就在外交决策中提供合法性和合理依据呗,要真不把国际法当回事,打伊拉克直接就说美利坚人品看萨达姆胡子不大爽就出军得了,何必为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呢。
国际法吓唬吓唬小国我觉得到是应该的,想想卢旺达和南斯拉夫的种族灭绝,你就会知道有国际法所对于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这样的罪行的规定是多好的事。要真出了这种事,没有国际法他国干涉不就成了侵略了是吧。
所以综上所述。国际法是个好东西,但老有人不当回事,类似于人身保险吧,你别看保险费你要自己掏也没啥用,不把它当回事。到最后真出事了倒霉催的就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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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9: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国际法的作用,便不得不提到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维基词条

对于国际法律师们而言,纽伦堡审判不仅是一场有教科书意义的历史事件,更是一段传奇。纽伦堡审判不仅开启了将国家领导人送上国籍法庭接受审判的可能性,还创造性的引入“危害人类罪”与“灭绝种族罪”用于判决这些位高权重却“十恶不赦”的人。
<hr/>1946年10月1日,在纽伦堡600号审判庭中,汉斯·弗兰克接受了他的死刑判决。
汉斯·弗兰克,纳粹党专用辩护律师,德占波兰总督,巴赫音乐爱好者,达芬奇名作《抱银鼠的女子》“藏家”。



希特勒与汉斯·弗兰克在德国法院外,1928年

时间回到四年前,1942年7月31日,汉斯·弗兰克抵达利沃夫(伦贝格)出席加里西亚区并入总督辖区纪念庆典。一周后,伦贝格“大行动”开始了。“大行动”把纳粹隔都和外面剩下的绝大多数犹太人集中起来,把他们扣押在学校操场上,然后送进市中心的雅诺夫斯卡集中营,在成千上万被捕的犹太人中就包括了劳特派特的家人。
<hr/>此时的劳特派特刚刚接手了一项新工作:写一本关于《国际个人权利法案》的书。然而正是在利沃夫的求学生活,让经历了当地波兰人与乌克兰人冲突的劳特派特心中萌发了保护个体权利的种子。



劳特派特(中间位),伦敦,1949年

三年后,第一次用白纸黑字提出的“危害人类罪”诞生了。正如劳特派特所说“作为个体的人……是所有法律的终极单位。”
“危害人类罪”的重点是保护个人,而不是群体或群体民族。
<hr/>在劳特派特撰写关于战争罪行的文章时,前波兰检察官,劳特派特在利沃夫的“校友”拉斐尔·莱姆金写的另一本书在美国出版了。书名为《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这本书采用了与劳特派特不同的角度,目的在于保护群体,为此他发明了“灭绝种族罪”来形容一种新的罪行,即对群体的摧毁。



莱姆金的涂写手稿,约1945年

对今天的检察官来说,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证明动机的问题:要证明灭绝种族罪,你需要证明杀人行为的动机是消灭这个群体,而证明危害人类罪不需要这样的动机。证明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群体的意图出了名的困难,因为参与这类杀戮的人往往刻意避免留下书面证据。



拉斐尔·莱姆金手稿中的“灭绝种族罪”字样(上);赫希·劳特派特手稿中的“危害人类罪”字样(下)

<hr/>纽伦堡审判像一阵强风,让彼时刚刚萌芽的人权运动顺利扬帆起航,虽然有股强烈的“胜者之正义”的气息,但这桩案件所起到的影响毋庸置疑。如今劳特派特儿子的学生,菲利普·桑慈接下了传承的旗帜,他是伦敦大学学院法学教授,英国女王的法律顾问。同时还参与了南斯拉夫、卢旺达、利比亚、阿富汗、伊朗、叙利亚等诸多涉及危害人类罪或灭绝种族罪的国际案件。(之前已经有同学在回答里提到了桑慈的《无法无天》)



纽伦堡司法官,1945年11月20 日

命运就是这样的巧合,在劳特派特幼时居住的利沃夫街道的另一端,住着桑慈的外祖父莱昂,一个与纳粹屠杀擦肩而过的人,一个参与犹太人地下抗争组织的人,一个因大屠杀而失去亲人的人。但在桑慈的回忆中,莱昂总是对那段往事保持着一种刻意而沉重的缄默。
<hr/>“阴魂不散的不是死去的人,而是留在我们之间的,由他人的秘密形成的空白。”



作者外祖母丽塔与外祖父莱昂的护照,1943年

就这样,莱昂、劳特派特、莱姆金与纳粹头目汉斯·弗兰克的命运以一种超越时空的方式汇合了。
桑慈通过大量的实地走访,细致的档案调查,将四个家庭的命运与“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的提出完美交织在一起,写就《东西街》一书。
<hr/>随着桑慈侦探小说般抽丝剥茧的调查,关于四个家庭更多的秘密逐渐浮现,保护莱昂女儿的神秘修女,带领结的男人,选择不想起的女孩……《东西街》不仅追溯了“危害人类罪”与“灭绝人类罪”的起源,更带领读者以深刻的个体视角回望了二战中诸多令人平凡却动人的真实遭遇。
最终我们回到国际法,回到人道与非人道的斗争。就如同《东西街》书暗暗响动的弦外之音——“它“离我们如此之远,却又如此之近。


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498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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